西部決策網(wǎng)訊( 記者劉玉 通訊員 賀金霞 )近日,王某某等9人訴某縣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房屋征收及補償系列案件作出判決后,王某某等9人對判決結果存在異議,準備上訴,富縣人民法院法官陳東旭通過電話分別多次回訪,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,對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以案釋法,詳細說明判決事實、法律依據(jù)和判決結果,最終,王某某等9人在法官的耐心答疑、解惑、釋法下,表示認可判決結果,9件行政案件圓滿結案。
2014年12月1日,某縣人民政府印發(fā)《210國道過境公路改建項目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》的通知,王某某等9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圍內。2016年1月,王某某等9人分別和某縣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簽訂了《210國道改建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(xié)議書》。協(xié)議簽訂后,王某某等9人按約定交出房屋,某縣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按約定支付了協(xié)議中約定的補償款,但未按照協(xié)議約定向王某某等9人交付安置房。后某縣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按照協(xié)議約定向王某某等9人支付了自2016年9月至2021年6月的過渡用房費。某縣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認為之前已超標準支付了王某某等9人過渡用房費,故再不向其支付過渡用房費。王某某等9人則認為某縣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未按照協(xié)議約定支付過渡用房費已構成違約,遂分別將其起訴至富縣人民法院,要求判令某縣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支付過渡用房費及資金占用費。
富縣人民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王某某等9人與某縣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簽訂的征收補償安置協(xié)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,不違反法律、法規(guī)的強制性規(guī)定且《210國道過境公路改建項目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》中明確規(guī)定“按被征收人的合法住宅面積,每月支付12元/㎡臨時安置過渡費,由被征收人自行過渡。過渡期限為24個月,過渡期限從被征收人簽訂協(xié)議搬遷之日起計算。如不能對被征收人按規(guī)定過渡期回遷的,由建設單位按原標準繼續(xù)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,直至安置房建成驗收?!睋?jù)此,判令某縣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向王某某等9人支付過渡用房費及資金占用費。
法官陳東旭表示,判后回訪可以針對當事人在證據(jù)采信、事實認定、法律適用、裁判理由、訴訟程序等方面存在的困惑進行有效地答疑,從而解除當事人心結。下一步,富縣法院將持續(xù)強化判前釋法判后答疑工作,增強法官責任意識,強化庭審實質化,落實為民司法,有力推進社會矛盾化解,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,真正實現(xiàn)“案結、事了、人和”的司法境界。